原告张A与被告刘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功,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任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A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6194.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以偿还房贷、装修房屋、资金周转、偿还朋友借款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左右,经原告核算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326194.63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虽答应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刘A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经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曾要求被告出具欠条,遭被告拒绝。至2021年6月17日,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其借款32万元,为此原告向被告发信息称:“我算了一下,你总共欠我32万”,被告回复“有这么多啊”,原告问“有呢,你准备咋还”,被告回复“你坚持下,等我收入了我给你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拒绝。因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证据,但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多年来持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告知被告欠款32万元,被告未予否认且同意偿还,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32万元借款;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作为债权人,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申请诉前调解后被告仍未偿还,应依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A偿还借款32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2元,已减半收取30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396元,由被告刘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