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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3-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394.46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截止2022年3月23日,利息为39397.51元,违约金为5803.04元),合计64595.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以上三组证据具备证据的三性,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调查、审批后被告获得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主卡卡号为6282********。申请办卡当天,被告还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某某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被告应按原告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本金,否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若被告偿还的透支本金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且未按照约定还款,并从2016年3月25日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22年3月23日,被告尚拖欠原告透支本金19394.46元,利息39397.51元,违约金5803.04元,合计64595.01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向原告填写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某某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信息审查后,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双方达成信用卡发放及使用的合意,双方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偿还透支本息及违约金,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截止2022年3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9394.46元,利息39397.51元,违约金5803.04元,合计64595.01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毕某某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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