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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纠纷调解达成:A建筑公司赔偿B某某174100元》

作者:时间:2024-07-3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9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时间2023619日下午

· 地点:金井人民法庭

· 当事人

原告B某某,男,汉族,19xxxx日生,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被告二:中交一公局C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高新区

· 案情:原告B某某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C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庭前就款项偿还有调解意愿,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 调解结果

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B某某支付赔偿款174100元了结本起纠纷,中交一公局C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在承担前期救治原告的相关费用基础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174100元(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责任相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医疗费、伤亡类津贴、护理费、医疗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类费用等全部可归责于本案二被告而产生的费用)。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指定接收款项的账户为:账户名B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水罗峪支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A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当日立即支付全部款项174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承诺在取得钱款后就本案处理过程和结果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对被告公司造成不利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向本案二被告主张。双方确认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后续手术治疗费用依法处理。

 

李小龙律师的调解案件心得
在本次调解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性。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我们最终达成了令双方都较为满意的调解协议,这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也避免了双方进一步的矛盾和冲突。
在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力寻求双方的平衡点。同时,我也积极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以便更好地推动调解进程。
此外,我认为在调解中,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关重要。我们需要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最后,我要感谢法院的调解人员,他们的耐心和专业指导为本次调解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这次经历,我更加坚信调解是一种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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