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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都必须为对方买单吗?

作者:时间:2024-07-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佛山市某蔬菜档

被告方:吴某

第三人:何某

律师代理方向:

吴某(被告方)

基本案情:

被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原告佛山市某蔬菜档因第三人何某拖欠货款将其诉至佛山市某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何某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90322元。但在调解书生效后,何某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原告再次就该款项提起诉讼,认为债务发生在被告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何某向原告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接受被告吴某的委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吴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一、吴某与何某自 2019 年起便分居二地,家中生活一直靠吴某省吃俭用和打工支撑,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工资收入明细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吴某一直有自己稳定的工作收入。

二、吴某对何某在外是赚是亏并不知晓,吴某更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后才知道何某欠款一事。

三、并非所有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告并无提供任何可证明案涉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仅凭一句“该欠款发生在何某婚姻存续期间”,便断定案涉欠款应由吴某共同承担,实在无法苟同。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所欠债务用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当中,也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产生,事后被告更没有对涉案债务进行追认。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佛山市蔬菜档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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