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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5-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6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某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云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烟夹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夹租赁费48126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租赁物价值折价赔偿价值71208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烟夹损坏维修费561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烟夹,并且自行到原告处进行租赁物的提取,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烟夹管护协议(模板)》,被告收到该协议模板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告认可该协议上的内容。该协议上对租赁单价、付款方式、提货方式、损坏遗失赔偿、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原告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之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该案因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协议上未对租赁数量做过明确,事后双方亦未做过结算,因此原告提出被告租赁烟夹为32084个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向其催收过程中自认的租赁烟夹数量为30000多个,亦不具体,因此本院认可被告租赁的烟夹为30000个,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租金为30000x1.5元/夹=45000元。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因双方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因此对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烟夹损失712080元的诉讼请求因烟夹损失赔偿问题在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协议模板中已经明确,烟夹损失按每个36元赔偿,为此原告也提供了烟夹采购协议载明烟夹采购价为每个40元,原告按照每个36元请求赔偿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赔偿数额应为(30000-12304)x36元=637056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烟夹损坏维修费5610元的问题,该费用支出原告虽提供了证据,但是无法证明该修复费用是针对原告所损坏的烟夹修复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段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烟夹租金45000元;二、由被告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烟夹损失637056元;三、驳回原告某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8元,由原告某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2458元,被告段某某负担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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