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告:李X、张X、王X、何X、林X
被告: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刑诉(2020)7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王X、林X、张X、林X、何X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王X、何X、张X、林X、何X及其诉讼代理人罗X,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陈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因四川省XX公司在甘洛县XX需要用砂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吴X承包的林地内山坡处有一岩洞可以采沙,该片林地由谢X(已判刑)在看管,谢X与被害人死者之兄文某、丁X共同采砂来卖给电站工地。后因吴X以在该处采砂要影响林地等为由,阻止他人挖沙,谢X即退出合伙挖沙。被害人死者和万X继续在该处挖沙。2004年8月31日早上,谢X、犯罪嫌疑人得知万X和死者在山上挖沙后,二人赶到采沙场阻止,双方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趁死者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杀死者的背部,死者被刺后逃跑,犯罪嫌疑人持刀追上死者,将死者杀死于沙场附近草丛中。与此同时,谢X用石头击中万X的头部,并持匕首连续猛刺万X的胸部三、四刀,犯罪嫌疑人返回后又对万X进行刺杀,致万X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死者 和万X均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和谢X杀人后逃逸,谢X2005年4月在新XX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019年7月2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当庭提出系谢X向其提供杀猪刀邀约其作案,自己并未刺杀过死者,只参与刺过万X。其辩护人提出,因犯罪嫌疑人追赶死者,就无时间对万X实施伤害行为,其作用小于谢X,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慎用死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谢X(已判刑)在其负责看守的吴X承包的甘洛县XX,与被害人死者和万X合伙采沙,后因吴X阻止,谢X退出合伙挖沙。2004年8月31日早上,谢X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得知万X和死者仍在山上采沙后,二人携带刀具赶到采沙场阻止,双方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趁死者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刺杀死者的背部一刀并追赶死者,死者逃避过程中因伤势过重倒在草丛中后死亡。与此同时,谢X用石头击中万X的头部,并持刀具连续猛刺万X的胸部三、四刀,犯罪嫌疑人短暂追赶死者后返回现场又对万X进行刺杀,二人致万X当场死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谢X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死者系背部创口被锐器致伤,创口深入胸腔,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万X多处损伤,其创口创缘整齐,应为锐器形成, 其头部头皮血肿血肿部位无创口,考虑为两种以上作案工具,其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谢X2005年4月在新XX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019年7月2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其向被害人死者的家属赔偿了1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谢X因采沙问题与被害 人死者、万X发生争执,共同使用刀具捅刺二被害人, 致死者、万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有同案人员谢X的供述、现场勘验、尸体检验鉴定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对具体分工、持有刀具的供述相吻合,结合已生效的原一审判决、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能够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死者不备捅刺其背部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作没有捅刺过死者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万X无作案时间,没有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作“追赶死者时因怕被人发现即返回对万X进行刺杀”的供述与同案犯谢X的供述相吻合,亦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鉴定等证据加以佐证,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刺杀并短暂追赶死者后,即返回现场对万X实施刺杀的事实。故,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与同案犯共同杀害二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鉴于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其家属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的了部分赔偿,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
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