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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

作者:时间:2023-12-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9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唐X

辩护人:陈X,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 月1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唐X在担任西昌市西郊XX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尤家屯村二组玛多伦商贸综合楼租金167万元占为己有。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仁员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处。审理中,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X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成都市XX公司与西昌市西郊XX签订了《有年限出让自用地使用  权招商引资修建综合楼合同》,合同约定由成都市XX公司取得尤家屯村二组新天地广场土地使用权,由该公司每年向西昌市西郊XX支付租金(自2012年3月起,每年租金50万元,每五年增加百分之二十的租金)。合同签订后,成都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XX将租金支付给时任尤家屯村二组组长唐X个人,由唐X向朱XX出具加盖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印章的收据,或由唐X个人向朱XX出具收条。被告人唐X在收取租金后,未将租金全额上交至尤家屯二组集体账户。截止至2021年5月,被告人唐X将其收取的租金中的167万元占为己有。2021年5月,西昌市东城街道纪工委对群众反映的唐X涉嫌侵占集体资金问题展开调查,在谈话中唐X予以否认侵占集体 资金的事实,西昌市监察委员会遂将案件移送至西昌市公安局立 案侦查。2022年5月17日,被告人唐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另查明,西昌市西郊XX现已更名为西昌市东城街道X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 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虽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被告人唐X在经西昌市监察委员会初步调查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西昌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前两次讯问中也未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依法不成立自首,但辩护人提出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提交的关于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的还款协议以及谅解书,因被告人唐X侵占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两份文件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但无证据证明该决议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产生,且被告人唐X至今未向被害单位退赔,故其达成的谅解本院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唐X的犯罪情节及犯罪金额,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唐X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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