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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辩护人意见被采纳~

作者:时间:2024-01-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2〕44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辩护人陈、辩护人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6月,被告人黄X在甘肃省张掖市养蜂时,通过网上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筒、枪托等配件后,改装制造成火药枪用于防身。20178月,被告人黄X在阿坝州若尔盖县一牧场养蜂时,将该枪送给西昌XX杨X。之后,杨X将枪带回西昌市同心XX家中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X到案,被告人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6月,被告人黄X在甘肃省张掖市养蜂时,通过网络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简、枪托等配件后,改装制造成火药枪用于防身。20178月,被告人黄X在阿坝州若尔盖县一牧场养蜂时,与西昌XX杨X一起试枪,试枪过程中弹壳卡住导致枪支损坏,后将该枪送给杨X。之后,杨X将枪支带回西昌市同心XX家中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非制式弹药,应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X到案,被告人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有自首情节,枪支用于野外防身,未流入社会,且赠送给杨X时已经损坏,无法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较小,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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