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2〕44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辩护人陈某、辩护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黄X在甘肃省张掖市养蜂时,通过网上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筒、枪托等配件后,改装制造成火药枪用于防身。2017年8月,被告人黄X在阿坝州若尔盖县一牧场养蜂时,将该枪送给西昌XX杨X。之后,杨X将枪带回西昌市同心XX家中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X到案,被告人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黄X在甘肃省张掖市养蜂时,通过网络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简、枪托等配件后,改装制造成火药枪用于防身。2017年8月,被告人黄X在阿坝州若尔盖县一牧场养蜂时,与西昌XX杨X一起试枪,试枪过程中弹壳卡住导致枪支损坏,后将该枪送给杨X。之后,杨X将枪支带回西昌市同心XX家中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非制式弹药,应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X到案,被告人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有自首情节,枪支用于野外防身,未流入社会,且赠送给杨X时已经损坏,无法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较小,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