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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作者:时间:2024-05-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号:(2019)川0623刑初36

代理律师:李德才  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2017年上半年至20177月期间,张三被指控领导一个犯罪组织,该组织涉嫌在中江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和故意毁坏财物等。被告人王某作为该组织的成员之一,被指控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

判决结果: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对所有被告人进行了判决。王某的代理律师李德才为其辩护。最终,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李德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李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深入分析了案件的复杂性和被告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王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李律师在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搜集,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李律师充分表达了王某的立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就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李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王某的自首情节,并根据法律规定和量刑原则,做出了相应的判决。李律师的办案心得强调了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不仅要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总结来说,本案展示了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李德才律师的办案过程体现了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司法公正的坚定维护,同时也为被告人王某争取到了合理的法律处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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