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将两名未成年子女交由原告独自抚养;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据上述规定,一并要求被告支付在其离家出走期间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离家出走期间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按照抚养费的标准支付)。
注:离婚诉讼如果由弱势一方提起,则需要考虑是否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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