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压滤机公司
· 被告:郑某、
· 被告:B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成,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A压滤机公司与郑某及B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案,起因于A压滤机公司委托郑某运输价值312000元的滤板至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A压滤机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
· 判令郑某、B物流公司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12000元及其他损失5000元。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郑某、B物流公司公司承担。
· A压滤机公司认为与郑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有效,郑某在运输过程中因单方事故导致货物全部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 郑某辩称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货物毁损属自燃造成。
· 认为A压滤机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 认为B物流公司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由第三方物流平台承担责任。
· 非适格被告:B物流公司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货物运输协议是由A压滤机公司与郑某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 独立承包关系:B物流公司公司与郑某之间存在车辆经营权承包关系,郑某自主经营,B物流公司公司对案涉车辆不享有经营权,且承包协议中明确了郑某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赔偿问题由郑某自行承担。
· 货物所有权未转移:B物流公司公司认为A压滤机公司未支付货款,也未约定货物交由承运人后转移所有权,故A压滤机公司未实际占有该动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河北祥字压机有限公司货物损失 256000元。
· 驳回河北祥字压滤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