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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4-07-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4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杨某

被告: 赵某A保险公司

被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奕成(特别授权)

 

案件概述

本案件由刘奕成律师代理被告赵某,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12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杨某因此事故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757,234.3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部分赔偿请求,并对王某撤回了起诉。

 

刘奕成律师代理思路

1. 车主责任辨析:

刘奕成律师主张,赵某仅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并非实际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赵某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数额合理性:

刘律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数额过高。

3. 诉讼主体完整性:

指出原告在诉讼中未能完整列出所有诉讼主体,忽略了王某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损失421,148.7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认定刘奕成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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