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受到他人唆使,使得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将他人财物转走,然后与他人一道强迫被害人将钱返还给他人。被害人被抢了钱后即报案,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介入后,认为该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涉嫌的是非法拘禁罪并非抢劫罪。经过与检察院多轮探讨,检察院认可了辩护意见,最后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被告人,最终获得较为理想的辩护后果。
注:抢劫罪属于重罪,需要慎重考虑是否有他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