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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受贿一案

作者:时间:2024-02-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廖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且系初犯,无前科,工作业务能力强,恳请法院能够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1、株洲市人民医院纪委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廖X同志自首情况的说明,拟证明被告人廖X在2017年8月10日就收受李X贿赂15万元的事实主动向株洲市人民医院纪委进行主动交代;2、被告人廖X的工作成果及专利获奖证书,拟证明被告人廖X工作期间获得的工作成果;3、株洲市人民医院关于被告人廖X同志工作表现的函,拟证明被告人廖X在工作中勤奋,成果优异;4、被告人廖X家庭情况的说明,拟证明被告人廖X的家庭成员都需要被告人廖X的照顾。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廖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株洲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单位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仍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财物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X在案发后主动向株洲市人民医院纪委交代受贿情况并主动到攸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X在案发后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且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廖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内容:

一、被告人廖X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廖X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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