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被告因生意急需用钱,伪造证件以抵押向他人借钱,最终触犯法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在九个月至一年,辩护人张寅斌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1:被告抵押伪造的证件后仍有陆续还款,主观恶意较小。2:被告系初犯、偶犯、表现良好、认罪认罚,建议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最短的时间,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意见:本案中蔡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以抵押。这种行为在日常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生意往来中,提醒各位不能因资金周转或其它理由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种行为容易受到刑法的处罚,望各位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