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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作者:时间:2024-08-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4民初1265号

基本案情:

原告隆回县周旺镇某村某组

主要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隆回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59年4月出生,隆回县人,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被告夏某,女,1965年9月出生,系上述王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深,男,1981年8月出生,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被告周某年,男,1942年10月出生,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2015年9月1日,被告王某与夏某为修建房屋,与被告周某深和周某年互换责任土,同时给与周某深与周某年1080元补偿,并请时任村书记写下兑土协议。2016年7月,经过当地政府批准,被告王某与夏某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修建一层房屋,占地108个平方米。此后被告王某与夏某就与该组组长成为邻居,双方常因通行问题产生矛盾。

办案过程:

2024年2月,上述原告组长以兑土协议无效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之间系土地买卖,不是土地互换,兑土协议无效,被告王某和夏某必须恢复土地原状。被告夏某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在法律援助中心找到本代理人,本代理人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责任土互换是法律允许的,适当的差价补偿也不违法,如果是土地买卖,那就是变成了市场交易,当然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肯定是违法行为,但原告说属于土地买卖,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必须支付对价,不能随口乱说。

本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互换土地属于土地买卖,而且村民小组起诉,组长必须召开小组会议,由村民讨论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小组长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小组需要形成会议决议才可以立案起诉。否则,那就是程序违法。

办案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隆回县周旺镇某村某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予以退还。

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现为第26条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现查明,原告周旺镇某村某组的起诉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讨论通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程序存在瑕疵,故周旺镇某村某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人民陪审员                     朱某

二0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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