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一名未成年学生。2022年7月,吴某参加了由J公司和Y公司共同经营的篮球训练班。在一次训练中,吴某不慎摔倒,导致右膝半月板损伤,经手术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J公司和Y公司赔偿其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729.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J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场地,并非培训活动的经营方或组织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Y公司则辩称,在培训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吴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甘风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J公司与Y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篮球训练班。在吴某受伤时,两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未进行充分的运动前热身准备。法院认为,两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J公司和Y公司对吴某的损失承担25%的连带赔偿责任,吴某因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自担75%的责任。最终判决J公司和Y公司连带赔偿吴某28432.87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要,同时也强调了教育机构在安全管理上的义务。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
吴某诉J公司与Y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胜诉,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各类教育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