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是一名水产经营者,向冯某某和蒋某某经营的X县XX餐饮有限公司提供水产。冯某某和蒋某某拖欠了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的鱼款。2021年12月1日,双方确认欠款总额为510000元,冯某某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分期偿还,但仅支付了39000元。何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何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某、蒋某某支付剩余货款47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1. 冯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某货款47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
2. 蒋某某对冯某某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 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由冯某某、蒋某某负担。
1. 证据的重要性:何某某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未付账款确认表格、货款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而被告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这为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冯某某通过签订还款协议,自愿加入了债务中,而蒋某某作为公司独任股东,因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3. 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何某某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体现了对合同履行的重视和对违约方的惩罚。
4. 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这可能对他们不利,提醒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债务确认、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履行的重视,对违约方的惩罚,以及对证据的严格要求。案件提醒所有商业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强调了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