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山市XX区XX建材店
经营者:朱XX
被告:金某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 2019年3月,金某与XX建材店口头约定,将其房屋内装修工程发包给XX建材店。2019年11月,XX建材店开始施工,并于12月底完工。金某未与XX建材店进行决算,且未支付装修款。XX建材店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 金某支付XX建材店装修工程款203778.44元;
2. 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变更: XX建材店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50324.38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1. 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XX建材店装修(油漆)工程款48324.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48324.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2. 驳回XX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529元,XX建材店负担21元,金某负担508元。
律师分析:
1. 口头合同的证明: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证明成为关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确立了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
2. 工程量和价款的确定: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有争议,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明确了工程款的数额。
3. 利息损失的计算:XX建材店主张的利息损失得到了部分支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了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
4. 证据的重要性:金某辩称的工程完成度和额外花费因缺乏证据支持未被采纳,强调了在诉讼中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重要性。
5. 意外事故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对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但法院最终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判决。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口头合同的证明、工程量和价款的确定、利息损失的计算等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和对证据的重视。案件提醒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在发生争议时,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