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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争议案

作者:时间:2023-08-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7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陈X请求事项: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陈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3126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000元/月x10个月=1200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2000元/月x 9=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个月x 8460元/月=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x8460元/月=423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委认为:申请人陈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有权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申请人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和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主张其工资双方约定为12000元/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对于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本委按如下方式计算:(70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12000元+14000元+13000元+12000元+8903元+11672.91元)10个月-9957.59元。申请人主张十个月停工留薪期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委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酌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按六个月计算。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有向单位借款5000元应在工伤赔偿中予以抵扣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单,借款单上未注明借款用途,亦未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且该款项系由个人微信转账给申请人,因此对于被申请人认为该笔5000的借款应当在工伤赔偿中予以抵扣的主张,本委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陈X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手续,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300元(5个月x8460元/月),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X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9745.54元(9957.59元x6个月),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申请人陈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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