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7 年 4 月 24 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95715 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只好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7 年 4 月 24 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以***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壹份,销合同主要约定了购销货物为丝圈脚垫卷材及套装、产品规格、其他事项等内容,其中“其他事项”第 4 款约定“甲方发货第一车和第二车货款的一半作为支持乙方铺货用”、第 6 款约定“甲方支持乙方铺货用的货款,乙方收到货物后打欠条给甲方,乙方保证年底前将支持用货款结清付给甲方”、第 9 款约定“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购销合同尾部双方并没有盖章,仅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在合同尾部签名,被告在合同尾部乙方签章处书写***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2017 年 5 月 24 日,被告在收到原告供给的货物平底丝圈359 卷后,在原告提供的成品出库检查确认单的收货人栏的收货日期、收货人签字分别书写了“2017、5、24”、“***”的样当日,被告支付了一半的货款 52605元,剩下一半货款由被告在成品出库检查确认单的反面向原告出具欠条壹张,欠条载明“今欠****有限公司货款 526正,2017.5.24,***,15295119968”2017 年 7 月 19 日,被告在收到原告供给的货物平底丝圈 262 卷后,在原告提供的成品出库检查确认单的收货人栏的收货日期、收货人签字分别书写了“2017、7、19”、“***”的字样。当日,被告廖桂平在成品出库检查确认单反面出具壹张收条给原告,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到货262 件,货款未付。2017、7、19”。2017年 7 月 28日,原告收到了被告方支付的货款 30000 元。因剩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催告后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