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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0-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3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高级领袖综合班报名表》、《报名协议及服务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以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培训服务及被告的课程与宣传不符,不想再上课为由要求退费;被告辩称公司在正常营业,原告可随时回公司学完剩余课程,原告的退费理由不成立,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规则本院认为,服务条款中关于全款自报名后,自报名之日算起超过十五日提出退费申请,乙方有权不予受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且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并加以说明,应为无效条款。涉案合同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并需要以双方彼此信任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鉴于此类合同关系不宜强制履行的特殊性、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故双方的合同关系应解除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原告尚未开始上课的课程费用应当予以退还。关于退费数额,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原告主张退还全部学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节,本院结合原告上课的情况及被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的课程单价,折算课程优惠折扣为 0.096 折(23800 ÷247714 元),被告尚未上课的课程价值为 8021 元(83554 ×0.096)。结合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 10%的责任,故本案被告应退回原告学费 721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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