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 2021 年 1月 1 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但因被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 年 2 月 3 日生育女儿,2022 年10 月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带女儿离开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由原告及其母亲共同抚养。原、被告均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原告以抚养纠纷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要女儿的抚养权,并愿意独自承担抚养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是抚养纠纷,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审理抚养纠纷的原则是综合考虑子女随那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是否更为有利。本案中,女儿出生于 2021 年2 月 3 日,现为两周岁三个月,且在 2022 年 10 月份,一周岁八个月时便离开被告,随原告和外公外婆生活至今。女儿出生后,也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另外原、被告均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不存在一方经济条件比另一方明显更好的情况,结合考虑以上因素,女儿随作为母亲的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由原告直接抚养为
宜。但后续若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了不利于女儿成长的情形,作为父亲的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明确表示愿意独立承担温婧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