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原告与被告赣州***劳务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至 2023年 3 月 2 日,被告赣州***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劳务工资 62242 元,该款原告同意被告赣州***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3年 5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被告赣州***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赣州***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应付款 62242 元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2 倍计付利息,自 2022 年 8 月 28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