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 2021 年 11 月 1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38000 元,并向原告出具
了借条一张。欠款后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 38000 元,被告自愿从2023年3月开始2024年2月止,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1000元;2024 年 3 月至2025 年 1 月止,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 2200 元;剩余款于2025 年 2 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上述款,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则可就剩余未
付款项全部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