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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方,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作者:时间:2021-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陈某驶鲁B×××××号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成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骑山路路口南200米时,与顺向行驶的原告孙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原告孙某受伤。肇事后被告陈某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孙某受伤后被送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且坚定为十级伤残。

特委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自己各项损失。


经过庭审,以及王雷律师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24422.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孙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1511元,由被告陈某承担3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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