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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作者:时间:2023-1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为:刘某(已治安处罚)联系被告人丁某购买毒品,丁某遂从戴某处(未获)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为刘某购买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刘某收取了1230元,当天刘某在丁某指定的地点取得上述毒品。后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案中,作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丁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本人作为辩护人,在面对委托人犯罪事实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旧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且全部被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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