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aA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赣县区xx彩砖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a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县区xx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aA贸易有限公司称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aA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aA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