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王某于2018年2月24日经派遣公司派遣至另一公司工作,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于2018年2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0月19日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18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文泽受伤后,住院治疗16天,公司未支付王文泽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19年7月21日,王某以万协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8月8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连带赔偿8万元。
争议焦点:
一、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模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通常不能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管理。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本案中,《生产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有权对劳动者在生产、安全、日常管理等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与管理,因此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
二、王某的各项损失的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在用工单位工作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及十级伤残的事实,有认定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证,予以确认。派遣单位与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及时为王文泽办理社会保险,应对王文泽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对王某的安全生产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应当与派遣单位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王文泽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结合生产外包合同,每月4000元工资符合当地普通操作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王某因工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12000元。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的数额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合分析:劳务派遣用工事务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容易发生扯皮,就像本案中,双方对劳务派遣的性质产生争议,试图通过“劳务外包”的概念逃避责任,本案通过一审、二审的审判,最终确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类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