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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6-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3民初7325号
原告:D,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A,女,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A(曾用名:B),女,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A与被告B、C、D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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