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背景:
原告吕X与被告何某某曾是同事并发展为恋人关系。
原告主张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其借款,总额达151059.51元,并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所有金钱往来均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2律师作用:
原告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金X某律师。
被告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蔡泽明律师和罗X某律师,均来自浙江XX。
3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且转账记录中无借款意思表示。
被告提供了支付宝聊天承诺给付原告30000元的证据。
4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缺乏充分证据,但被告在分手后承诺给付原告30000元,应履行给付义务。
判决被告何XX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吕X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大部分,被告负担小部分。
5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6上诉权利: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安徽省准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这份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还提供了法律意见和证据支持,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