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组成 独任仲裁庭审理,申请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庭审。 第一被申请人庭前已提交书面答辩书和证据;第二被申请人庭前已 提交书面答辩书,未提交相关证据;两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 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关质证的权 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 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支付申请人钱 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提成工资13840元;
二、驳回申请人钱X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 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