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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原告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作者:时间:2024-08-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粤0307民初298

某律师代理的(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滨,广东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广东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填,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后,适用于简易程序,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代理人苏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诉称双方系朋友;

二、借款本金:原告主张金额为100000元。

三、原告主张借款形成的方式:原告因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曾借用被告所设立的案外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人一”)与另一案外公司深圳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人二”)进行交易,并约定通过某某人一的公司账户代为接收货款再转至原告。期间,因某某人二拖欠货款,原告与被告商定以某某人一名义起诉。前述诉讼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扣划185480.46元给某某人一的公司账户。执行款项到账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款项予以挪用并承认其挪用原告款项系向原告借款。后经多次沟通,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仍剩余100000元未归还。

四、是否出具债权凭证:2021年11月21日,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了四份《借条》,分别载明借到王某贰万元整、叁万壹仟元整、叁万壹仟元整、叁万壹仟元整。还款时间分别为未注明、2021年12月1号前、2022年1月1号前、2022年2月1号前。借款人处均有黄某填的签字捺印。

五、被告已归还的款项:原告庭审中主张,借条所载的金额合计为11.3万元。2022年4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2768元,后原告同意以10万元作为被告欠付原告的最终金额。

另查,被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2022年4月30日向原告微信转账3000元,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原告称该部分还款系对(2020)粤0304民初43793号判决判项要求偿还的款项中的恢复执行款,与本案还款无关。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3524.58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2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8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

七、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020)粤0304民初4379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执恢25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1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相印证,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视为放弃其相关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关于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自认已还款12768元,并主张被告仍欠款10万元。但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还本付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系自然人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故其诉请按照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计算1.5倍LPR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有证据证明约定利息,故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应并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2月2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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