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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谢X、包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2-03-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xxx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xx民初xxx号

原告:罗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宇

被告:谢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被告:包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罗x与被告谢xx、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宇,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xx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Xx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x年12月5日起计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谢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万元;三、判令被告包xx对被告谢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谢xx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x年x月x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谢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xx天,月利率为3%;谢xx违约,导致原告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谢xx承担,被告包xx对谢xx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向被告谢xx交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本息,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金XX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XX年X月XX日起,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两被告共向原告还本金合计xx万元。二、原告主张以xx万元为基数结算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有一部分是伪造的,被告在当时只签过一份书面材料。原告却提供了两份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和借据虽然是同一天签署的,但是字迹完全不同。且两份文件约定的内容差异比较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x年x月x日,被告谢xx(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谢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期限为xx天,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月利率x%,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利息给乙方,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或其代理人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分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被告包xx在落款处的“甲方担保人”处签字捺手印。同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谢xx的银行账户转入共xx万元。同日,被告谢xx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其借到原告XX万元,期限自201x年x月x日至20x年x月x日止,如延期归还按借款总额每天千分之八计算违约金。

被告谢xx分别于20x年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向原告还款x万元、x万元、x万元、x万元、x万元。

二、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三、本案诉讼过程中,经被告谢xx申请,本院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借款合同》中“谢xx”指纹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尾页上“谢xx”签名处的红色指印,是样本捺印人谢xx右手食指指印捺印形成;《借款合同》骑缝处的红色指印,是样本捺印人谢xx右手食指指印捺印形成。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借款合同》以及《借据》中“谢xx”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借款合同》第2页落款甲方有权签字人处“谢xx”签名字迹与谢春燕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倾向认为涉案《借据》落款借款人处“谢xx”签名字迹与谢xx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原告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x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被告谢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属实。被告谢xx分别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向原告还款x万元、x万元、x万元、x万元、x万元。谢xx于借款当日还款x万元,该款应当抵扣本金x元,剩余本金为x万元。谢xx于XXx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该款应当抵扣当月利息xx元,剩余本金为x元。谢xx于XXx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该款应当抵扣当月利息xx元,剩余本金为Xxxx元。谢xx于XXx年xx月x日还款x万元,该款应当抵扣当月利息xx元,剩余本金为xx元。谢xx于XXxx年xx月xx日还款x万元,该款应当抵扣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利息xx元,剩余本金为xx元。被告xx应当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x%的标准,自xx年xx月x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谢xx支付律师费x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应当由被告谢xx承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xx平否承担本案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包xx于《借款合同》落款处“甲方担保人”签名捺手印,可见,被告包xx对该笔借款xx万元是知情且无异议的,本院认定谢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是被告谢xx、包xx的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包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x偿还借款本金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x的标准,自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xx、包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x支付律师费x万元。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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