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为2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