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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6-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A,男,1928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9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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