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A,男,1928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9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