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某某是某石油公司的员工,因私下接受其他油站的委托,为其他油站在其他石油公司拿石油,而被侦查机关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我方的辩护点: (1)陈某某并没有利用职务行为进行牟利。 (2)虽然其为其他油站在其他公司购买石油,但是这并不是该石油公司的实然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不应当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 结论,不构成职务侵占,应当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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