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王X2与被告高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王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李XX,被告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王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所欠原告借款4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被告高X因经营砖厂需要陆续从两原告处借款,至2013年,被告高X共借款4600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高X给两原告更换最后一次借条,并注明2015年8月19日以前借条作废,但被告高X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杨X系高X配偶,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高X承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全部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杨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起,被告高X陆续向两原告借款用于其经营的砖厂,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经过核算,被告高X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王X、王X2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以上借条全部作废(从2015年8月19日以前)。”原告提供了借条及银行取款明细清单以证明其主张的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高X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X承认原告王X、王X2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对原告王X、王X2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债务发生在被告高X与杨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用于被告高X经营的砖厂,对此,被告杨X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X、杨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王X2借款4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