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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等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3-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8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被告人蓝某荣是被害单位东莞市××橱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橱柜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橱柜安装和代收公司货款。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蓝某荣代××橱柜公司向××镇××石材店等多个公司客户收取货款后将其中约10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后无力清偿。2022年10月,蓝某荣离开××橱柜公司,拒绝联系××橱柜公司负责人覃某明。2022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抓获被告人蓝某荣。破案后,蓝某荣赔偿××橱柜公司104624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一)关于犯罪主体。1.被害单位主体不适格。本案中东莞市××橱柜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覃某明存在人格混同,覃某明自称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未能证明本人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本案申请人蓝某荣涉嫌侵犯覃某明一个人的财产利益而非××橱柜公司利益。2.犯罪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蓝某荣没有与××橱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橱柜公司也没有向蓝某荣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蓝某荣并非××橱柜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侵占的主观故意认定。1.蓝某荣不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故意。蓝某荣在2022年1月17日因个人消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将收到的货款交回公司时,已通过微信和覃某明沟通,覃某明同意其在之后慢慢偿还,应视为覃某明同意将蓝某荣收取的货款转为其对蓝某荣的借款。后覃某明工资未及时足额向蓝某荣发放工资,蓝某荣误以为覃某明将其工资抵消货款。2.在案中仅有蓝某荣与覃某明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有赌博行为,不足以证实蓝某荣将公款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三)犯罪数额的认定。1.本案中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中有××橱柜公司未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未统计予以抵扣,原审认定犯罪数额过高。2.覃某明提供被侵占的对账单,账目不清,未有公司盖章,不能仅凭该对账单中的数额认定为蓝某荣的犯罪数额。

     现有证据,蓝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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