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女,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木兰,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某某,系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申请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 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某劳动报酬共计29562.55元。该款项打入申请人郑某原工资卡账户。
二、申请人郑某自愿撤回其余仲裁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