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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苏州XX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60684.6元,并以176068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60952.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60684.6元,并以176068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对被告旌X公司提出的原告没有充分履行合同,没有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数量的货物,因此被告不存在欠付货款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业务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并进行了抵扣,且陈育双也在对账单上对结欠金额进行了确认,该金额与被告实际付款后剩余的金额也是一致的,此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货款,本院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而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佐证其说法,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共计发生业务金额为6426900元,被告共计支付4666215.4元,尚欠1760684.6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60684.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双方对账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拖欠货款不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7606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XX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60684.6元及利息(以17606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0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46元,由被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5646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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