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概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贵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xx公司)、贵州xx劳务有限公司(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
2律师作用:
原告罗某某委托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明律师参与诉讼。
被告xx公司委托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参与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4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xxxx公司承包了公路施工工程,并将劳务分包给赵某,赵某再将劳务施工交由罗某某完成。
工程完工后,赵某尚欠罗某某120000元劳务款。
经协商,xxxx公司与xx公司以借款方式代赵某支付了80000元,剩余40000元未支付。
5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赵勇应支付剩余的劳务款。
法院不支持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因为双方未约定利息。
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xxxx公司和xx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因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两家公司加入案涉债务。
6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某劳务款40000元。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7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作出判决。
8缺席审判: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
9执行规定: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通过这份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提供了法律意见和证据支持,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