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被录取为专科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目标院校包括三所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17日,目标院校被替换为安徽xx职业学院,原告未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22日,安徽xx职业学院向原告发出预录取通知书。原告于11月7日报到,但因资格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被录取。
原告诉求: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未能报到成功的责任不在被告。
法院审理:
认定被告作为教育咨询机构,无招生资格,其承诺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涉案协议部分无效。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费用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