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广东XX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7-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申请时间:2019年1月23日。二、仲裁请求: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正常上班期间工资9827.59元;2、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入职以来至2018年11月2日扣押的工资47000元;3、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032.83元;4、第二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仲裁结果: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8元。第三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支付申请人:1、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工资827.59元;2、押金45000元;3、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9元。第二被申请人XX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工资827.5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押金45000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9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其于2015年6月10日入职XX公司,工作岗位为快递业务员,于2018年7月16日转入原告处,接受原告管理,工资由原告支付,需要打卡考勤及遵守原告规章制度,XX公司作为原告的分公司代原告收取押金。被告提交了押金条、银行明细、社保清单、《致客户声明书》、工资表、收款账户证明、收款账户更改证明函、机动业务员转型协议证明其主张。其中,押金条加盖XX公司财务专用章,备注“以旧换新”、“扣7月工资”;银行明细显示“李XX”每月定期向被告转账支付,被告主张“李XX”系原告公司总经理;《致客户声明书》系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显示自2018年7月16日起广东XX公司油松站点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中心接受直营;社保清单显示XX公司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确认押金条、银行明细、社保清单、《致客户声明书》、机动业务员转型协议的真实性,但是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其与XX公司签订的《广东XX公司网络特许经营合同》,证明其在龙华区油松区域内的加盟商是XX公司,合作期限截止2019年2月22日,关于该网点的雇员及客户等权利义务纠纷由XX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接手直营被告工作的油松站点,XX公司作为原告的分公司收取被告的押金,单据中有备注“扣7月工资”,仲裁裁决书在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自2018年7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六、工资情况:被告主张其工资结构为底薪+提成+其他补贴,月平均工资9000元。因原告未就被告的工资提交证据,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七、2018年11月1曰至2018年11月2日工资:被告主张该两日工资未支付,原告亦于仲裁阶段确认该月有两天劳务费未支付,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827.59元(9000元÷21.75天×2天)。八、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上述已认定原、被告在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折算被告在该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1天,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年休假情况,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9元(9000元÷21.75天×1天×200%)。九、押金:被告提交的押金收据可确认原告收取被告押金4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XX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工资827.59元。三、原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XX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9元。四、原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周XX押金45000元。如原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4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