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闽 0203 刑初 494 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揭某某
案发时系厦门交通银行大厦保安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 1333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湖滨中路 49 号605 室。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 2023 年4月22 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占辉,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思检未刑诉[2023]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某犯强奸罪,于2023 年7月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妍、检察官助理戴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占辉、被害人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廖福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冯一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 年3月31日9 时许,被告人揭某某以介绍上门按摩的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廖某某(被侵害时 15 周岁)骗至厦门市某某区湖滨中路49 号 605 室。在该室内,被告人揭某某不顾被害人廖某某拒绝、反抗,强行亲吻被害人廖某某胸部、阴部,抠摸被害人阴道,用阴茎在被害人阴道口磨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无法插入后用衣架殴打被害人廖某某,强迫被害人廖某某为其口交手淫并拍摄视频,直至当日 13 时许,才放被害人廖某某离开。经人身检查,被害人廖某某右肩背部肩脾区、左上臂下段外侧见条形皮下出血。
2023 年4月6日,被告人揭某某在厦门市某某区湖滨中路9号之一的厦门中行物业公司交通银行大厦物业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揭某某持有的1部iPhone 12 手机1部Redmi手机、1部iPhonel3Pro max 手机、1部 vivo Z3X 手机1部苹果iPadmini6及衣架一个被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揭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揭某某,并提交了手机、衣架、被告人揭某某的左手拭子、右手拭子、龟头拭子、血样.被害人廖某某的阴道拭子、乳头拭子、血样等物证,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廖某某病历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揭某某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廖福强、王春金魏金海等人的证言,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之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相关人员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被告人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揭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未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揭某某从轻处罚。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既遂,且被告人揭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实施侵害行为长达五小时,期间伴有猥亵、侮辱等行为,该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应顶格确定量刑起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揭某某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揭某某强奸未成年人,应从严惩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揭某某具有犯罪未遂、担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揭某某构成强奸既遂的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余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4月7日至2027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