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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松与叶爽、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0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0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关系中被用人单位雇用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不具备工伤构成的主体要件。没有劳动关系作基础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通过确认工伤获取救济,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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