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0日,黄XX入职广州某物流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入职以来,黄XX在岗位上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的履行着岗位职责。2019年9月,天降喜事,黄XX发现自己怀孕了,黄XX感受着肚子里的小生命,非常幸福。为了给即将出生的小生命一个好的未来,黄XX便向上级告知自己怀孕的事实,想要留职休假,享受怀孕员工的假期。
但是,黄XX入职的广州某物流公司,在得知黄XX怀孕的事实之后,不想负担黄XX孕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便向黄XX提出苛刻的要求。
2019年9月6日,公司向黄XX提出两个要求:1、要么接受降职降薪处理,可留在单位工作;2、要么自己主动提出离职走人。2019年9月7日,公司再次找到黄XX,告知黄XX必须降职降薪,黄XX坚决不同意。
公司见胁迫未果,在2019年9月9日,以所谓《360考核评估表》结果不及格为由,口头告知黄XX“无法胜任工作”,以此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
黄XX迫于无奈,委托本律师,先后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及广州市白云区XX维权,请求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补偿三期工资待遇损失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承办经过】
黄XX在2019年12月上旬正式委托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倩雯律师,李律师通过了解黄XX的工作经历、黄XX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公司上级关于管理层作出的《360考核评估表》中评估结果的微信聊天内容。
经李律师研判案情,第一,本案是广州某物流公司为了公司经济利益考虑,故意找借口不承担黄XX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便以试用期考核不过关、工作能力评估等捏造事实的“无法胜任工作”的理由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
第二,黄XX在试用期期间一直认真负责,得到上下级的一直认可。且公司在未得知黄XX怀孕前,并没有对黄XX的工作提出任何不满。这足以证明黄XX的工作能力。公司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黄XX确是没有工作能力,所以可以确认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
第三,关于三期待遇损失赔偿,公司在得知员工怀孕之后,不想承担,便解雇黄XX,严重损害了黄XX的女职工就业权利,侵害到了员工的切实利益。
李律师通过检索法律条文,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4月)》,广州地区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工资待遇损失的,可以申请三期工资待遇损失的赔偿,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所以公司不仅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应当支付黄XX的三期工资待遇损失。
【审理经过】
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坚持以黄XX试用期不及格、《360考核评估表》结果不过关、“无法胜任工作”为解聘理由,于2019年9月9日强制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广州市白云区XX经审查后认定: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广州市某物流公司虽然提供《关于外聘管理人员转正考察评估实施办法》的考察结果证明黄XX未能胜任该岗位工作,以及黄XX入职时隐瞒其怀孕事实并提供虚假报告。
但是,《关于外聘管理人员转正考察评估实施办法》中的考核办法过于主观,全凭领导的个人喜好进行考核,并无客观依据;且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及标准并无明确,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黄XX试用期期间有向黄XX告知或出示《关于外聘管理人员转正考察评估实施办法》,可以判断,黄XX不能胜任工作缺乏客观依据。再者,公司称黄XX故意隐瞒怀孕事实与提供虚假报告,但是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XX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也无证据证明黄XX存在隐瞒的故意,故对此事由白云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故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上述原因解除黄XX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三期工资(即产期工资、孕期工资及哺乳期工资)问题。
黄XX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该院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出院记录》,可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黄XX已怀孕,因公司违法解除与黄XX的劳动合同,导致黄XX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丧失工作及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法院支持黄XX主张的三期工资待遇补偿的诉求。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XX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广州某物流公司需要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500元,以及补偿黄XX的三期待遇工资共76513.33元。
本案胜诉,广州市白云区XX支持了申请人黄XX申请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损失的赔偿。面对用人单位的不负责任、逃避义务、无理解聘的行为。李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分析书面材料,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事情经过,在当庭审判时据理力争,最终为申请人成功收回三期工资待遇并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