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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向律师团队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时间:2024-02-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 XXX民初 XXX 

原告:XXX,男,XXX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XXX 号 ,公  身份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珍整,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辉,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 2023  10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11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珍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冶市 万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 付剩余货款 150000 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损失 12350 元(以 15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  202XXX年 1  6 日起暂计至 2023  6 月 9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 12350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自 2023 年 6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  1XXX月开始,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并达成合 作合意, 由原告将其回收的XXX出售给被告。原告分别于 2021  1XXX月 24 日、2021  1XXX月 28 日、 2021  1XXX月 31 日、202XXX 1  6 日通过货运向被告交付四批废铝,总货款为 2282337 元。 2021  1XXX月至 202XXX年 6 月,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认 可已收到被告货款 2132337 元,剩余 150000 元未支付。原告多次

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 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供货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50000 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综 合双方履行情况、被告违约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 整计算标准为 5%,对自 202XXX年 1  7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 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货款 15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10685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5%标准继续支付自 2023 年 6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X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47 元, 由原告XXX负担 33 元, 由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514 元。

原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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