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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别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时间:2024-03-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阶段:一审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受伤员工及用工单位


律师心得:


这个案件从法律层面看并不复杂,但是整个案件流程真的是超级冗长。


先来说说劳动仲裁阶段。案件经过两次仲裁:


第一次是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员当庭打电话联系其代理律师,我和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才知道劳务公司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协助盖章,劳动者已经去申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的律师说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给仲裁员,但是我们都没有收到。就在我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的时候,用工单位又收到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次开庭中,案件相关事实才渐渐显山露水。原来劳务公司反悔了,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声称双方是承揽关系。据劳动者方律师说是因为劳务公司的意外险没有申报成功。反正各说各话,案件经过长达半年之久最终在劳动仲裁阶段结案。


再来聊聊一审,一审时劳动者的律师提出用人单位跟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我方的意见是不能无限突破劳务派遣的属性。法律既然认可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合规性,就不应当随意突破。本案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合规合法。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或将进入二审,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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