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起因:2008年5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银行行者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95万元,用于养殖,期限为一年。王某以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抵押。
发展:原告主张银行未履行放贷义务,多次讨要未果,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原告不服,继续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
再审:2017年,原告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利益基本要素,指令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借款借据上的签名系伪造,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证书,并要求银行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已依约发放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且原告贷款未清偿完毕。
法院审理:
-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件事实,被告已履行放贷义务。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诉讼请求。
- 驳回原告要求解除抵押登记并返还房产证书的诉讼请求。
- 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案件意义:
-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的借款合同纠纷时,严格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在多次诉讼和上诉过程中,法院依然坚持依法审理,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 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